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官网上发布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新的实施细则相对于2020年发布的细则,最大的变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收款,需要满足的进度节点由4个增加到了7个,即增加了外墙装饰完成、商品房交付率80%且无重大纠纷隐患、该预售批次所有房源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三个进度。
细则还规定了在产权首次登记前,银行不得擅自扣划企业的监管内预售款,企业集团公司也不得擅自抽调子公司的预售款。 此外,细则规定,商品房交付期间,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交存相应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商提取预售款的七个节点
具体的七个进度节点是: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5%,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
(二)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45%,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5%;
(三)完成外墙装饰(不含外立面门、窗安装)、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
(四)完成内外装饰装修,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15%;
(五)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
(六)商品房交付率达80%以上且无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
(七)完成该预售批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日前拿地的项目可增加一次支取
此外,细则还规定,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70%;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0%。
银行不得擅自扣划
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增加和下调提取比例
细则规定,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高于申请预售许可或前一支取节点时的信用等级的,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银行保函,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可在本条规定节点余额的基础上下调10%;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低于申请预售许可或前一支取节点时的信用等级的,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在本条规定节点余额的基础上上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