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成都市住建局官网上发布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新的实施细则相对于2020年发布的细则,最大的变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收款,需要满足的进度节点由4个增加到了7个,即增加了外墙装饰完成、商品房交付率80%且无重大纠纷隐患、该预售批次所有房源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三个进度。
细则还规定了在产权首次登记前,银行不得擅自扣划企业的监管内预售款,企业集团公司也不得擅自抽调子公司的预售款。 此外,细则规定,商品房交付期间,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交存相应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商提取预售款的七个节点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5%,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
(二)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45%,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5%;
(三)完成外墙装饰(不含外立面门、窗安装)、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
(四)完成内外装饰装修,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15%;
(五)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
(六)商品房交付率达80%以上且无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
(七)完成该预售批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日前拿地的项目可增加一次支取
此外,细则还规定,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70%;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