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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1、经市规划局受理的项目,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区规划部门受理的项目,由区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1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工程项目、属于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范围的,应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复核,核准后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2、县(市)工程项目受理范围: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一、二类高层(纯住宅除外)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开发,甲、乙类工程项目、每层超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大型商场,地下建筑的建审、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外。其他均由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3、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受理4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批。
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一)土建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1、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核准发放的循环表及循环图;
(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和应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3)总平面位置图、平、立、剖图;
(4)消防设施平面位置图、灭火器配置设计图纸及说明;
(5)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
(6)审核中应报涉及的其它图纸资料及说明;
(7)重点工程或需要提前申请办理基础工程提前开工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认可的总平面布局、消防设计专篇及书面申请报告等资料。
(二)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1、到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
(1)装修(装饰)工程防火设计、施工做法说明;
(2)建筑总平面图、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剖、顶面图和装修(装饰)效果图(取消400平方米以下装修工程申报材料中的效果图,以及石膏板、理石等石材、金属材料的检测说明);
(3)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4)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资料;
(5)与防火有关的电气、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6)经批准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建工程装修(装饰),只申报(1)、(2)、(3)项。
上述报审工程项目中,如有现行规范未规定的问题,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按程序向省消防局报告,有明确答复后,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通知工程项目报审单位。
(三)审核时限:
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10个工作日内,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审批程序:
报送资料--项目受理--现场勘察--图纸审核--领导审批--发送审批
(五)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22条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消防部门对城镇建筑工程项目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以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不足。
1、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范围内县以上(含县)的城镇(指县政府所在地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缴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非受益对象及已缴纳消防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的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县(含县级市)征收总额在20万元、市征收总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确定后报省公安有根有据消防局、省物价局批准;限额以下由当地物价部门江同消防部门核定。
注:表中“平方米”指“建筑面积”
2、减免范围
下列工程减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征收标准的70%计收;
二是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同时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工程项目,按标准的70%计收(不包括该建筑物的重新装修)。
下列工程项目免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中、小学教学用房;
二是幼儿园;
三是医院医疗用房;
四是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如养老院、福利院、收容站、干休所等;
五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是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免征各种费用的特殊工程。
3、收费办法及用途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各级消防部门征收,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建设城镇消防站,购置消防车辆、防灭火器材、装备,改善城镇消防设施以及表彰奖励对消防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4、具体要求
一是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纲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凡符合本规定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必须经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严禁超范围减免;
二是各地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资金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平调资金,挪作它用;
三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季度征收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10%上缴省公安厅消防局,用于全省各地的消防投资宏观调控,解决全省性的有关消防设施的建设问题;
四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在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防火审核
(一)审核范围:
1、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工商执照前或使用、开业前,须首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或开业。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使用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除外)的商店、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经属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明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即可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审批权限:
1、市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到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2、其他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三)审批须知:
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报下列资料:
1、办理营业执照: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或名章;
B、建筑物的消防验收手续;
C、提供气氛功能布置图;
D、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及消防安全责任书;
E、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开业前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和名章;
B、工商执照复印件;
C、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灭火器村配置数量、位置、种类;
E、特殊人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证(复印件)。
3、举办活动
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前10个工作日内。应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1)举办活动申请及有关文件;
(2)活动地点平面位置图(可报示意图);
(3)活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可报示意图),必须注明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展台的位置、数量和布局方式及参加活动人员总数;
(4)提供电照负荷说明及敷设方式和布线示意图;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器村的配置、各类人员分工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6)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7)在室内举办应提供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提供与活动有关的装修(装饰)说明。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审批程序: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