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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办理许可依据及相关标准

日期: 来源:互联网收集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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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成立房地产企业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那么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代办许可依据及相关标准有哪些呢?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8条、第9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6条、第7条、第11条;

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

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 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代办还可以找北融工商,北融工商专业代办各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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