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公布实行。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代表可以依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以本身之名从事民事案件活动,导致的责任由法人代表肩负;还能够先以该子公司管理方案的财产肩负,不可以肩负的,由法人代表肩负。
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确立子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是以自己的之名从事民事案件活动。
二、子公司可否运用总公司资质证书或销售额投标?以子公司之名参与投标的,不能运用总公司的资质证书或者销售额。
子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法律依据主体,运用总公司资质证书或销售额投标属于广泛性的运用依据转让或者租定方式得到的资质或公司资质证书投标。按照《招标会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建立界定为《招标会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之名投标。按他人之名投标的,招标会无效。给招标方造成伤害的,依规肩负担责任;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处分。因此,子公司独立报名政府采购投标,不能运用总公司的资质证书或销售额。
倘若得到总公司授权,代表着总公司投标,招标会后由总公司执行最新项目,则可以运用总公司资质证书或销售额。
实践活动活动中,
1、子公司绝大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有申请办理办理限制,无法保证竞标会要求的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或政府采购法》22条要求代理商报名政府采购活动理当具备的规范之一是具有独立肩负法律依据的专业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会投标法》第二十五条需要,投标人是回复竞标会、报名投标行业竞争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竞标会要求会规定:代理商尽量具备法律主体
因此,倘若要还以子公司之名参与投标,规范相对比较苛刻。除了竞标会要求中不能出現代理商尽量具备法律主体的规定,也会对资质等要求规范不能限定。
三、总公司可否运用子公司资质证书或销售额投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安排。子公司不具企业法律主体。
《公司法》第十四条:子公司不具法律主体,其责任由(总)公司肩负。
因此可以感觉,总公司和子公司是总体与一部分的关系。子公司向行政部门单位申请办理授于入岗证、资质证书证就是公司的法律事实,而机关事业单位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托人,也处理申请办理办理授于入岗证、资质证书证的法律法规侵权人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总公司运用子公司经营准许资质证书从事招投标活动,具有其合理合情合理。
四、子公司可否运用公司总部资质证书或销售额投标?总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实际上是控投关系,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上确是2个单独的民事主体,不可以用一方资质证书或销售业绩证明进行投标。
强制性应用按照《招标会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界定为以他人为名投标。招标会无效。
倘若要运用,则要求在在总公司授权情况下,以总公司资质证书和销售额投标,以母为名参与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由总公司肩负。
反过来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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